注意!2023年温州水利中高级工程师申报开始啦!

发布时间:2024-01-22 来源:杏彩系列是不是大公司

  申报人员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浙水人〔2023〕33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要求。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符合《关于逐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2〕77号)规定条件申报的,或者以标志性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应提供晋升级别最低年限内取得的相关业绩材料。如再次申报者,需要出示最近一次申报以来新增业绩材料,不得凭借相同业绩重复申报。

  2023年度全市水利专业中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审核推荐、中评委评审(推荐)等程序。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中评委推荐结果上报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 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的,按要求填写个人业绩档案和职称申报信息,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符合《关于逐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2〕77号)规定条件的,参照正常申报执行。

  申报人员可按照《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的,自评分须达到65.5分,填写《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表》(附件1,拉至文章底部即可下载),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提交企业审核。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自评分须达到规定分值(附件2,拉至文章底部即可下载《2023年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自评分规定分值表》),填写《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表》,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举荐1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按照《评价条件》第六条规定申报的,填写《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标志性业绩申报表》,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直接提交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机关调出人员申报、别的行业转(兼)评水利中高级工程师的,按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 47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推荐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申报管理平台。

  申报人员所属区、县(市)水行政主任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通过申报管理平台(网址:),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等工作。

  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每人提交5项工作业绩(多提交无效,评审时取排序前5项)。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个人隐私信息和相关材料,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防止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自行承担。

  申报水利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本年度的温州市水利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按有关条件参加评审。考试成绩作为评价量化指标之一,成绩当年有效。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

  根据浙人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有关数据。为防止申报对象身份作假和挂靠评审,申报对象在申报截止日之前需至少有3个月的在温社保缴纳记录。

  按照《浙江省水利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水人〔2017〕45号)和《温州市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人社发〔2017〕264号)要求执行。水利专业工程师、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应通过申报管理平台分别上传2020-2023、2019-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达到90学时。

  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竞聘上岗、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公示。推荐单位需提前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服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岗位核定。

  晋升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年度考核相挂钩,要求申报对象在晋升级别最低年限内的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个人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县(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用人单位审核报送,县(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日期为11月13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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