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今冬明春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赣水安监字〔2014〕4号
根据水利部开展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冬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冬春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去年组织并且开展的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然发生了会昌“6.8”、遂川“8.13” 2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再次警醒我们要逐步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务必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把职工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工作要严之再严,细而复细。各地、各单位要吸取血的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提升认识,统一思想和行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大的力度、更扎实的作风、更严厉的措施,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果,切实做好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今冬明春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过硬的检查队伍,“一把手”要亲自负责。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好两项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查深、查透、查实。要做实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抽查督导等环节。各单位自查要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既要检查直属单位、直属工程,又要抽查下级部门及单位,检查抽查率应不低于10%。要由有关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随机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真正看到实情、切实处理问题,务必见到实效。
要落实检查责任。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要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倒查责任,保证检查质量。对于检查不彻底、工作不到位而又发生意外事故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检查发现出的一般隐患,要即查即改;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预案“五落实”。要加大隐患整改督促力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人、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人、政府监督负责人,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做到排查、治理、销号闭环管理,确保按期整改销号。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今冬明春安全生产检查旬报制度,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以简报和报表的形式上报。请各单位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3月底,每月9日、19日、29日将有关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报送省厅安全监督处;2014年3月29日前,将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今冬明春安全生产检查的总结分别报送省厅安全监督处。
为贯彻落实习、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今冬明春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水安监〔2013〕481号)的要求,省厅决定自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开展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认真学习贯彻习、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等规章标准的规定,以落实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安全管理和落实防范措施为手段,对全国范围内由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监管的水利重要管线工程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完全解决问题,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专项整治范围是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水库、水电站、调水(供水)、灌溉工程的涵洞、隧洞、廊道、闸门、涵管、暗渠、倒虹吸等,以及水利工程中与别的行业管线或设施交叉的管涵等(以下简称重要管线工程)。厅直属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对所管辖范围负责监管的重要管线工程的专项整治工作。
1.水库、水电站:最重要的包含土石坝内或坝基、坝肩埋管(涵)、廊道、泄洪、放空排沙、导流及引水发电等隧洞、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闸门等。
3.灌溉工程:最重要的包含高程与平面布置可能对附近城市、乡镇、村庄及人口密集区造成影响的压力管线、穿下游有重要防洪目标的河道或穿填方渠道的渠下埋涵(管)、暗渠、倒虹吸等。
1.规划设计。是否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了审批程序,对审批遗留问题是不是采取了措施;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经过审批;工程验收遗留的设计问题是不是进行了处理;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已建重要管线工程重点排查上下游、左右岸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设计水位、压力状态、水力计算、结构设计、运行调度、安全监测等实际运行情况与原设计条件和工况的差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在建重要管线工程重点排查工程选址(线)与布置、结构设计、施工导流、下闸蓄水、安全监测设计等是否符合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的设计条件变化情况及设计变更情况。重要管线工程与其他行业管线或设施交叉的管涵之间的空间关系,是否产生不利的相互影响。
2.建设管理。是否存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无资质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重要管线工程业务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的重要管线工程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施工队伍是否存在安全情况不明、安全条件不具备、安全防护不到位而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问题。重要管线工程施工是否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库、水电站、调水(供水)工程、灌溉工程相关的规程规范的规定履行了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程序,检验评定和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有效整改,各类记录是否规范齐全。大中型水库蓄水验收前要不要进行了蓄水安全鉴定,分期蓄水的水库是否存在超蓄现象。压力管道和闸门制造企业资质、材质和接缝检测、防腐防变形、试水试压等情况。闸门使用的钢材是不是满足设计,其性能是否有关规定,是否具有出厂质量证书,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是否具有出厂质量证书。是否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等的要求,经过检验检测合格。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质量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要求,是否根据《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的要求,经过检验检测合格。调水(供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进行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通水前是否进行了通水验收。
3.运行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了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对重要管线工程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进行安全观测、监测,及时整编分析管线工程各类变形、渗漏观测等安全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识,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等。是否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制度,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正常开展工程的维修养护。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是否有挖坑取土、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等危害水利设施安全的活动,是否上报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有效处置。堤坝工程坝内埋管或廊道处是否有监测设施,是否经常检查各种变形观测设施的保护装置完好情况,标志是否明显,随时清除观测障碍物;观测设施如有损坏,是否及时修复,并重新进行校正。闸门及启闭设备运作情况、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闸门是否有运行观测设备设施以及运行观测设备设施管护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观测数据采集,报有资质单位分析判断变形、滑移、开裂和渗漏等情况以及观测资料整编情况。是否有闸门失控或不能启闭的应急预案。调水(供水)工程是否定期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灌溉工程是否针对渠系建筑物不同种类,制定规程、规范和检查养护制度,进行检查养护和操作运用。农村水电站是否按照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实际的现场运行规程,是否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及试验并进行评级;是否按要求进行定期检修,检修前是否制定检修工艺流程并报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检修后的设备是否经过检测、试验验收合格,检修、测试、测验有关技术资料是否存档;安全工器具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安排专人保管,定期试验合格。
4.应急管理。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审查、备案和定期修订。应急预案是不是满足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是否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演练。是否建立了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了重要管线工程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物资,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制定了抢险作业时的具体方案,是否制定了作业前相应防范措施及重点部位的监护措施。安全事故报告是不是真的存在隐瞒、迟报和漏报等情况,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等。
5.安全基础管理。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技术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落实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是否对不能立即整改隐患做到“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要求报告。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是否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岗位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
各单位在全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隐患台账和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到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整改不了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专项整治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重要管线工程拉网式全覆盖自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二)检查抽查阶段(2014年2月):厅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负责监管的重要管线工程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4年3月):在各地、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和检查抽查的基础上,省厅组织督查组对直属重要管线工程和重点地区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现的重大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方案。各地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抓好这次专项排查整治。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责任、目标、范围、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要认真制定重要管线工程检查技术方案,确保专项排查整治质量和安全。检查作业前应制定具体作业方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检查安全。在建筑物有限 空间作业时应按照“先检测后作业”原则,进行瓦斯、沼气、油气等有毒易燃气体检测,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发生事故。
(二)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督促检查。要落实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排查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厅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的专项治理检查第一责任,加强有关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检查。检查要组织建管、农水、农村水电等有关部门,并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检查组,采用“四不两直”、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暗查暗访等多种方式,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对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水利部门和单位,要严肃问责相关负责人;对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完善安全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建立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完善安全标准规程等制度,建立完整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统计分析,认真做好总结。各单位要建立专项整治旬报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并按时上报(见附表3、4),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3月底,每月9日、19日、29日将有关工作简报和统计报表;2014年3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报告连同专项整治统计汇总情况(见附件2、3、4)报送省厅安全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