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其中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供水价格。
《办法》要求,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遵循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经营者所属的多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水利工程向不一样的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一样的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考虑合理收益。少数重大水利工程根据真实的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督管理周期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出现重大变化,可按定价权限和程序提前校核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用水类别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办法》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区分不同用途,分类制定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长距离引调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兼顾地区差异,分区段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水利工程供水应当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并向社会公开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量计价,用户要依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期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计委、省水利厅制定的《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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